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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因地制宜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时间:2023-01-27 15:57来源:青海检察微信公号责任编辑:李笑颖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青海省委于2021年11月印发《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青海各级党委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高度重视,2022年以来,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全部8个市州党委均制定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7个县区党委也出台具体措施,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为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领导和保障。
        据了解,《意见》和《若干措施》下发后,各市州、县区检察院均及时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报告,党的二十大召开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与有关市州党委和检察院加强沟通,共商推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各市州、县区党委或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或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或出台贯彻落实分工方案、责任清单等,扎实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区党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规定市州、县区党委要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县区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组织、政法部门要指导支持检察机关有效解决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和班子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现实困难,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政策及资金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落实从优待检政策、改善办公办案基础设施等创造更好条件。
        果洛州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果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州县两级党委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区党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的同时,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和检察履职需求,突出地方特色与“检察元素”的高度融合。
        西宁市委《加强新时代西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助力建设高原“绿谷城市”“洁净城市”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海北州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分工方案》对祁连山南麓海北片区和环青海湖北岸生态环境保护、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红色资源保护等明确要求发挥公益诉讼职责;黄南州委《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清单》提出,要认真落实青藏高原、黄河上游(青海段)等生态公益司法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加大法律实施环节汉藏双语普法力度;海南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海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深入推进“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移送线索、协同办案等方面强化协作配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青海湖南岸、黄河海南段干支流污染治理。
        同时,各市州、县区党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突出“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政法委等机关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保障等提出要求,逐条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推动形成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海东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海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分工方案》要求,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玉树州委《加强新时代玉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强调,加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完善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监检衔接机制,协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海西州委《加强新时代海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措施》提出22条措施,对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保障等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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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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